問題詳情

1.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內部人(例如董事),為規避法律之目的,有時會「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即為俗稱之「人頭」。請問依據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倘欲證明乙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甲所利用之「人頭」,應證明那些要件?(10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