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使用借貸契約,貸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致借用人因借用物瑕疵受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之起算,何者正確?
(A)自借用物返還時起 6 個月
(B)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 6 個月
(C)自知借用物之瑕疵時起 6 個月
(D)自知有損害時起 6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44216
統計:A(34),B(95),C(57),D(1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要物契約、時效起算點與終止點、共有物之割之請求、方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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