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
(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所享有之通行權,僅限於自己所有之部分
(B) 20 年期間之計算,應自甲、乙放棄通行後起算
(C)丙得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
(D)丙應得甲、乙之同意後,始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2972
統計:A(34),B(18),C(214),D(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區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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