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曾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專業發起人者,於金管會核發該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多久期間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A)無限制
(B)六個月
(C)一年
(D)三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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