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⑶設若甲公司於 99 年 3 月間以乙公司 製造、銷售之 a 產品侵害其 A 專利權為由,擬對乙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張侵害專利權所生之新臺幣 1,000 萬元損害賠償、被控侵權物 a 產品之受銷燬,以及不得再行製造、銷售被控侵權物 a 產品。問:甲公司為了實現上述本案訴訟之權利主張,各有何保全程序可資利用?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之。(1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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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在第一審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丁出庭主張其係經甲之同意,始挖取 A 地之砂石,並無侵權行為之可言;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之被告丙則未出庭,亦未曾提出任何書狀否認原告所主張之權利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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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甲向乙購買筆記型電腦五十台,每台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總計貨款一百五十萬元:(25 分) ⑴原告甲起訴主張已解除契約,先位聲明求為命被告乙返還價金一百五十萬元;如認解約不合法,本於買賣契約
- 二、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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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乙公司為支付買賣價金尾款,交付由訴外人丁(住臺北市大安區)簽發票載發票日為 99 年 5 月 1 日、面額 2,000,000 元、委託 Y 銀行彰化分行為付款人並由被告丙背書之支票,詎支
- ⑵原告甲本於買賣契約,聲明求為命被告乙給付筆記型電腦五十台,乙則抗辯兩造已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甲乃以請求給付筆記型電腦為先位聲明,並追加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備位聲明請求乙返還價金一百五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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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爰依買賣關係請求命乙公司給付買賣價金、依票據關係請求命丙給付票款,並均附加法定遲延利息。謹 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為影本)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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