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倘丙男於上開事件訴訟繫屬中,為輔助乙女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為訴訟參加,而未撤回其參加,亦未受法院駁回其參加之確定裁定。嗣丙男於甲男提起上訴後,未續為訴訟參加時,第二審法院應否通知其到場辯論?丙男於該審得否為乙女而將原訴變更或追加新訴?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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