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
⑴甲公司於 99 年 3 月間以乙公司侵害其 A 專利權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523 條規定,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就乙公司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甲公司就其假扣押之原因陳稱:「乙公司生產之產品便於搬遷,若待起訴後方為假扣押,恐乙公司將之隱匿他處;並於訴訟終結前,蓄意倒閉,脫產逃匿致令甲公司求償無門,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甲公司就其所主張假扣押之原因雖未提出證據加以釋明,惟甲公司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試問:法院就甲公司聲請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之原因之釋明,應否准許?試說明其理由。(5 分)
⑴甲公司於 99 年 3 月間以乙公司侵害其 A 專利權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523 條規定,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就乙公司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甲公司就其假扣押之原因陳稱:「乙公司生產之產品便於搬遷,若待起訴後方為假扣押,恐乙公司將之隱匿他處;並於訴訟終結前,蓄意倒閉,脫產逃匿致令甲公司求償無門,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甲公司就其所主張假扣押之原因雖未提出證據加以釋明,惟甲公司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試問:法院就甲公司聲請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之原因之釋明,應否准許?試說明其理由。(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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