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原告甲本於買賣契約,聲明求為命被告乙給付筆記型電腦五十台,乙則抗辯兩造已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甲乃以請求給付筆記型電腦為先位聲明,並追加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備位聲明請求乙返還價金一百五十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兩造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僅就其中二十台部分合意解除,乃就先位之訴部分命乙應給付三十台筆記型電腦,並駁回甲其餘先位之訴,法院就甲備位之訴部分應否裁判?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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