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乙公司為支付買賣價金尾款,交付由訴外人丁(住臺北市大安區)簽發票載發票日為 99 年 5 月 1 日、面額 2,000,000 元、委託 Y 銀行彰化分行為付款人並由被告丙背書之支票,詎支票屆期經提示不獲兌現。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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