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勞工自民國(下同)89 年 1 月 10 日起受僱於 A 營建公司,負責該公司營建工地之高壓用電設備維修,兩造間簽訂有定期契約。A 公司於 100 年 3 月 31 日通知屆期後不再與甲簽訂新約、亦不再給付工資。惟甲勞工受僱期間年資皆未中斷,自 89年 1 月 10 日受僱起至 100 年 3 月 31 日止,與雇主共簽訂有 15 份定期契約書,各契約存續期間不一,而所有定期契約書皆未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甲勞工不滿公司之處置,遂向法院起訴主張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回答下列二小題:
⑴甲勞工應如何主張與 A 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關係存在?(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0861
統計:A(312),B(7),C(29),D(35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有效激勵管理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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