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乙、丙、丁、戊、己、庚、辛共同繼承A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經乙、丙、丁、戊、己五人同意,將A地出售給甲,庚接到出賣通知後,於期限內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之後甲起訴請求命乙、丙、丁、戊、己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乙、丙、丁、戊、己存在有效買賣契約,基於債權一律平等,法院應判決甲勝訴
(B)庚行使優先購買權,即與乙、丙、丁、戊、己成立買賣契約
(C)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性質,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是形成權
(D)本例A地為公同共有,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購買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1026
統計:A(211),B(26),C(31),D(4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附條件買賣、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