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 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七十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住屏東、甲住臺北。99年3月1日,乙駕車在花蓮市區與甲駕車相撞,在現場甲受傷發生損害,因乙駕車有過失,致甲受損害七十萬元等語。乙於言詞辯論時未爭執法院之管轄權,而抗辯自己無過失云云。問: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依以原就被原則,臺北地方法院應依職權將此訴訟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屏東地方法院 ②侵權行為地在花蓮,故花蓮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③為調查證據之便,臺北地方法院得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移送訴訟於花蓮地方法院 ④臺北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不得為移送於他法院之裁定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②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6471
統計:A(73),B(111),C(14),D(17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起訴、再審、自認與認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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