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甲、乙於民國98年1月1日協議離婚,並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然而,該協議離婚之兩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離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離婚之真意。民國99年5月1日,乙與丙結婚。嗣後,甲於民國99年12月1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乙之協議離婚無效。但甲、乙、丙原本皆係善意無過失信賴甲乙確已離婚。有關甲乙間、乙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之離婚於民國98年1月1日即無效
(B)乙、丙之婚姻構成重婚而無效
(C)甲、乙之婚姻關係自民國99年5月1日起始解消
(D)甲若無過失,得向乙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A)甲、乙之離婚於民國98年1月1日即無效
(B)乙、丙之婚姻構成重婚而無效
(C)甲、乙之婚姻關係自民國99年5月1日起始解消
(D)甲若無過失,得向乙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6667
統計:A(48),B(170),C(82),D(3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結婚效力、離婚、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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