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向乙借款,約定一年內清償,並由丙擔任保證人,保證契約上訂明「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嗣後,經甲、乙協商切磋後,乙允許甲延期清償,並以書面通知丙,惟因投遞地址寫錯,丙並未收到通知,故未對此事加以回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保證契約成立於乙、丙間,故丙不得向乙主張甲對乙之任何抗辯
(B)丙與乙之保證契約因丙與乙約定「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保證契約無效
(C)保證人丙對延期後之債務仍負保證責任
(D)丙得就甲對乙銷售商品所生之債權,對乙主張抵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9255
統計:A(22),B(36),C(74),D(1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民法、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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