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2.房客入住半年後向經營包租公生意多年的房東表示不同意契約上約定的部份條文內容,當初簽約時太匆忙沒有仔細看租約,現在覺得自己權益受損,認為房東有出租經驗,當初卻未給予房客 3 天的審閱期,所以房客主張租約無效。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房東並非企業經營者,與房客之間不是消費關係,故需給予審閱期,合約仍然有效。
(B) 房東是包租公已算企業經營者,應給予 3 天審閱期,故此契約部份無效。
(C) 房東確實應給予 3 天審閱期,但契約已簽訂,無法主張契約無效,只能針對不合理條文修正。
(D) 房東只要非偶一為之就是企業經營者,應給予 3 天審閱期,故此契約確定無效。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