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9.甲向乙承租房屋,契約尚餘 2 個月到期,甲直接告知乙,直接自押金扣抵即可,日後就無須再返還押租金,請問甲的做法是正確的嗎?
(A) 押金是可清償租賃契約所產生的債務, 甲為押金支付者, 當然有權決定扣抵。
(B) 押金為承租人擔保承租期間損害賠償行為和處理遺留物責任,預先支付之金錢,房客不可任意主張扣抵。
(C) 為避免甲在返還房屋時被乙隨意扣抵押金,甲為自保當然可以主張扣抵。
(D) 甲若不支付租金,自然行成債務,押金可做清償租賃期間所生之債務,因此,甲根本不用告知房東,直接扣抵即可。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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