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係某機械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民國 102 年 10 月間某縣工務局辦理某項採購案之公開招標,甲為使其所經營之公司能順利得標上開採購案,且為避免投標該採購案之合格廠商未達 3 家而流標,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分別商得無投標意願之另 2 家公司代表人乙、丙,共同以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上開標案。嗣工務局審標人員於 102 年 10 月 22 日開標時,發覺有異而不予決標,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甲、乙、丙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第 6 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試申論下述問題:  1.本案檢察官對被告得否為緩起訴處分?(8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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