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甲因缺錢花用,竟持其所有之美工刀割破某戲院門口之海報,打算在網路上販售,而犯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經巡邏員警發覺而當場逮捕,嗣經檢察官偵查後,認應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美工刀,應如何處理?
(A)由於檢察官已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故已不得再向法院聲請沒收,惟依法得列為緩起訴之條件,命被告將該美工刀以沒收物處理
(B)檢察官既然已為緩起訴處分,表示本件事證明確,且甲亦未聲請再議,可認定甲亦承認該美工刀應沒收,故檢察官得逕自為沒收之處分,惟依法應通知甲
(C)沒收與否乃檢察官之職權,該物既然已為偵查機關所扣得,檢察官得自行決定是否予以沒收,惟甲若不服該沒收處分,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D)由於檢察官已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並未經起訴審判程序,故法院無法在有罪判決中一併宣告沒收,惟檢察官依法得另行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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