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甲涉嫌竊取乙所有之手錶,經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發現甲係故買贓物,該手錶實際上為丁所竊取,檢察官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請求更正起訴法條為甲涉犯故買贓物罪,並追加起訴丁涉犯竊盜罪。關於第一審法院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
(B)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
(C)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D)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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