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為廚師,外出買食材,嫌路遠,見路旁一腳踏車,想說借騎一下買東西再牽回來還,遂騎走。後車主乙發現車不見,調監視器方知被甲牽走,憤而報案,警察以竊盜罪嫌將甲移送,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將甲依竊盜罪提起公訴,如你為甲的律師,在審判中要如何為甲辯護最有利?※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A)甲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屬於過失,但竊盜罪只罰故意,所以不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B)甲雖有竊取腳踏車之故意,但欠缺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不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C)甲雖有竊取他人動產之故意,但事屬輕微,基於微罪不舉原則,應予其緩起訴並道歉即可
(D)甲雖有竊取他人動產之故意,但屬於業務上正當行為,依法可以阻卻違法性,不成立犯罪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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