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由於我國傳統「父(夫)權優先」、「男尊女卑」的價值觀根深蒂固,過去身分法中不合理、有違性別平等之事例,比比皆是。在近幾年《民法》的修正中,逐漸貫徹了性別平權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護原則。請問:下列何者符合我國《民法》修正後之現行法?(甲)夫妻住所:住所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定之;(乙)子女姓氏;可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丙)夫妻冠姓:原則妻冠夫姓,例外情況得各保有本姓;(丁)親權行使: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戊)夫妻未約定財產制時,其後離婚,夫妻間存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A)甲乙丁
(B)甲乙丙 
(C)乙丙丁 
(D)甲乙戊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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