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關於發明申請案修正之審查,何者錯誤?
(A)原提出申請的發明是關於清潔皮革的方法,主要在於以特殊之液體處理皮革,之後提出修正,增加敘述具有增加皮革光澤之優點,係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屬新事項,應不予修正
(B)在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中記載裝設在彈性支撐物上的一個裝置,未明確揭露特定種類的彈性支撐物,縱使原圖式可經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為螺旋狀彈簧。之後若修正敘述為「裝設在一螺旋狀彈簧上之裝置」,亦屬超出揭露範圍之修正,應不予修正
(C)原申請專利範圍係記載「無線讀卡機之一端為天線裝置」,雖「讀卡機插槽」元件於形式上未記載於說明書中,但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說明書及圖式之內容了解讀卡機本身已單獨隱含有插槽而沒有其他的涵義,而插槽是達到讀卡機目的為公眾所知悉的固有功能。故可在之後的修正,增加說明書插槽元件之敘述,並將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為「無線讀卡機中心內含有插槽,並於一端設有天線裝置」
(D)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當控制裝置未設定在正常操作時」,之後修正為「當控制裝置未設定在正常操作而產生負訊號時」;由於原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記載當控制裝置未設定在正常操作而持續一時段沒有正訊號時,會產生重置之訊號,故不准許此種上位變更為下位之修正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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