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關於專利舉發之審查,何者錯誤?
(A)系爭專利係依民國 90 年 10 月 26 日施行之專利法審定,舉發人引用 83 年 1 月 23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 98 條第 1 項第 2 款提起舉發,由於 90 年 10 月 26 日施行之專利法已將該法條修正條次為第 98 條之 1,舉發人引用之法條乃明顯錯誤,審查時得於審定理由中逕行適用正確法條,不須行使闡明權
(B)舉發案以證據 1 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審查人員得知該系爭專利民事判決,顯示證據 2 之組合足以證明同一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若證據 1 尚無法證明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得就證據 2 之組合發動職權審查
(C)舉發聲明範圍僅請求撤銷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 3 者,然其他請求項亦有應撤銷事由,審查人員得於檢附相關證據並敘明理由後,要求專利權人答辯
(D)甲舉發人以證據 2 之組合主張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以證據 3 之組合主張請求項 1不具進步性。而於審定後,乙舉發人另以證據 3 之組合主張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由於乙所提係不同甲之爭點,故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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