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犯殺人罪,事後知情的乙唆使甲,儘速將甲所用的兇刀丟棄,依通說乙不會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下列理由與結論,何者最為適當?
(A)乙並沒有引發甲的犯意,甲原來就有湮滅證據罪的犯意
(B)乙雖引發甲的犯意,但甲的行為不受刑法第 165 條處罰
(C)乙雖促使甲犯罪,但成立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
(D)乙事後知情並且參與,屬犯意聯絡,應該成立共同正犯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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