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犯竊盜與搶奪二罪,於 A 法院受 1 年與 2 年有期徒刑宣告。於 A 法院審理前述二案件時,甲又犯強盜罪,並於 A 法院判決確定前,經 B 法院審理宣告 6 年有期徒刑。針對甲所犯前揭三罪名,應如何定其執行刑?
(A)先就 A 法院所宣告刑合併之刑期與兩罪中最長期之間(即 3 至 2 年之間)定其刑期,再將此刑期與 B 法院宣告刑(6 年)加總,即為應執行刑
(B)於三罪合併之刑期(9 年)與三罪中最長期的 6 年之間定其應執行刑
(C)以三罪合併之刑期(9 年)定其應執行刑
(D)竊盜、搶奪二罪與強盜罪並非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合併裁判,因此 A、B 法院應各自依刑法第 51條定應執行刑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