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向丙舉債,徵得乙之同意,以甲、乙共有之土地一筆,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來甲、乙將該筆土地分割為二筆,分別取得其中一筆之單獨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共有之土地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為共同抵押權
(B)丙就乙分得之土地實行抵押權時,乙不得抗辯應拍賣甲分得的部分
(C)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丙之抵押權存在於甲、乙分割所取得之二筆土地
(D)丙聲請拍賣甲分得之部分時,法院得將乙分得部分倂付拍賣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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