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為補習班教師,該班有 15 歲之學生乙女,甲某日趁乙在領取講義時,假裝不小心而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二個星期之後,因乙父來不及接乙回家,甲遂自告奮勇送乙回家,未料甲竟載乙至山上墓園,甲要求乙必須以手摩擦甲之生殖器,乙因深夜在墓園非常恐懼,只好答應甲之要求。有關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成立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B)甲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不成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之乘機猥褻罪
(C)甲要求乙摩擦其生殖器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
(D)甲要求乙摩擦其生殖器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28 條權勢性交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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