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依據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者,其市售及庫存產品如何 處理?
(A)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自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B)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自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 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C)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自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 存品一併銷毀之 
(D)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自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 存品一併銷毀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3438
統計:A(1138),B(188),C(53),D(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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