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A公司因所有土地及地下水遭受污染,經臺南市政府公告為污染場址,臺南市政府並通知A公司於3個月內提報污染整治計畫,送臺南市政府核准後,據以實施。A公司不服,以其買受系爭場址前,污染事實已然存在為由,主張其非應負整治責任之行為人。A公司對臺南市政府之通知得採行下列何種行為,尋求救濟?
(A)該通知並非對A公司裁處罰鍰或裁罰性不利益之處分,A公司僅得向臺南市政府提出陳情
(B)該通知對A公司僅發生事實上效果,為事實行為,A公司得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免除作為義務
(C)該通知對A公司已作成命為作為之不利益處分,A公司得向臺南市政府提出訴願書,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
(D)A公司既主張其非污染行為人,A公司得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6409
統計:A(125),B(208),C(951),D(10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管轄之機關、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人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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