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依郵政法第40條第1款規定: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A公司於98年6月至12月經營遞送信函業務,經交通部於98年6月15日及9月20日派員查證屬實,乃依上開規定於98年12月5日及99年1月5日分別處A公司罰鍰新臺幣10萬元,並分別通知A公司停止營業行為。試問99年1月5日裁罰之適法性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合法,第二次罰鍰處分為執行罰
(B)違法,違反誠信原則
(C)違法,違反比例原則
(D)違法,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3592
統計:A(710),B(127),C(131),D(1146),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人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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