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1甲之自用住宅房屋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因出租他人供營業使用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甲未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於30日內申報,裁處罰鍰,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嗣因司法院釋字第619號解釋釋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宣告至遲於1年內失其效力,甲乃於該號解釋公布後30日內提起再審,依現行行政法院判例,行政法院得為下列何項判決?
(A)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於期限提起再審為理由,原判決應予廢棄
(B)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於期限內提起再審,惟甲非申請司法解釋之當事人,程序不合,應不予受理
(C)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惟所據以判決之法令違憲而無效,原判決失所附麗,應予廢棄
(D)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於期限內提起再審,惟原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間內尚屬有效,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非常困難0.189931
統計:A(38),B(112),C(64),D(114),E(304)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人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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