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A為某建築物所有權人,因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B核准變更使用,擅自變更使用其建築物,遭B在民國99年5月30日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B之處分書上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試問該處分書效力如何?
(A)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91號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該處分書當然無效
(B)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91號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A可在任何時間提起訴願
(C)處分書雖然違法,但仍然有效。訴願期間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為30日
(D)處分書雖然違法,但仍然有效。訴願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為1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5044
統計:A(102),B(53),C(131),D(135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管轄之機關、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訴願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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