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28 題為同一題組,請就資料回答下列問題:以下改寫自我國某位前大法官的投書內容:《憲法》第 22 條之所以規範「其他」基本權,為的是防免掛一漏萬。和前面列舉各種自由權、平等權的規定之間,具有具體(基本)規定和概括規定的補充關係。至今被大法官塞進去《憲法》第 22 條的基本權,在釋字第 749 號等解釋中,除了人性尊嚴以外,還包括締結婚姻自由、維護家庭、人格權、隱私權、契約自由、資訊自主權、一般行動自由、性自主權、身體權、收養子女自由等等。「其他」的範圍無限大,未來如果有其他基本權案例出現,《憲法》第 22 條自然可以無限膨脹,這是基本權條款超載的面向。雖然本來就是防「漏萬」的條款,但漏萬只是形容詞,一旦真的要防的漏已經成千上萬,表示不能只掛一,要掛的是成千上萬。像是可以預見的環境權、少數族群的自治權,甚至不受迫遷的自由等,未來也都會有入憲的需求,如果不修改《憲法》、重建人權篇章,上述的超載情形只會更嚴重。
27.投書全文所要表達的主旨應該為何?
(A)《憲法》第 22 條並無法充分發揮保障人民權利的功能
(B)概括基本權條款保障的人權比列舉基本權條款還多
(C)《憲法》第 22 條能充分填補現行人權保障的不足之處
(D)列舉基本權條款不足故而過度使用概括基本權條款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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