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32 題為同一題組,請就資料回答下列問題:兩位同性伴侶方敏與林于立(糖糖)至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到拒絕,提起訴願後仍維持原處分,故提起行政訴訟,然而一審敗訴全案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支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判決認定戶政機關拒絕同婚登記屬違憲,因此撤銷訴願決定和原處分,卻同時指出,因2017 年釋字 748 號雖宣告准許同性婚姻登記,但兩年修法期間未屆,目前無法源得命戶政機關結婚登記,予以駁回,兩人仍不允登記,全案確定。請回答下面問題:
31.關於上文案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解釋 748 號解釋已經准許同性婚姻登記,若 2018 年至戶政機關登記,依照憲法位階最高性,戶政機關不能拒絕
(B)大法官解釋 748 號解釋已經准許同性婚姻登記,若 2018 年至戶政機關登記,但是現行法條要 2019 年才失效,故戶政機關拒絕 登記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C)大法官解釋 748 號解釋已經准許同性婚姻登記,若 2018 年至戶政機 關登記被拒絕,依法不能提請行政或司法上救濟
(D)大法官解釋 748 號解釋已經准許同性婚姻 登記,若 2018 年至戶政機關登記,如果被拒絕應該直接提大法官解釋請大法官再解釋一次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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