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乙與甲結婚前有一子丁。甲、乙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民國99年3月甲以其婚後營業所得購置A屋一棟,價值新臺幣1千萬元。同年4月,甲將該屋贈與丙女,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5月,乙發現甲與丙通姦,乃訴請離婚,當時甲尚有婚後營業所得4百萬元。隔年6月,判決確定時,甲之婚後營業所得已增至6百萬元,A屋價值已增至1千2百萬元。乙則無任何財產。試問:(一) 甲、乙離婚後,乙對甲、丙有何權利得以行使?(二) 若於離婚訴訟繫屬中,乙死亡時,丁可否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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