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一百零四條解除職務之處分者,幾年內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負責人及業務人員?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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