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列乙為相對人,主張乙為擔保丙對甲所負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務,將乙所有 A 地設定抵押權予甲,因丙於該債務屆清償期猶未清償,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 A 地。
⑴在本事件程序,甲與乙得否成立下列內容之和解:乙給付甲 80 萬元,甲其餘請求拋棄?(25 分)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109 年 - 109 專技高考_民間之公證人: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9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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