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有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另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地上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乙非原住民,為了要在 A 地經營民宿,與原住民丙約定由乙出資,以丙的名義向甲購買,登記在丙的名下,丙再就 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及普通地上權給乙,將 A 地交給乙經營民宿。乙的民宿生意很好,甲深深後悔。試問:
(1)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民法-109 年 - 109 專技高考_民間之公證人:民法#9020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民法-109 年 - 109 專技高考_民間之公證人:民法#90204
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