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營造公司於民國(下同)90 年間自乙承包大樓興建工程,而將鷹架搭設工程交由丙工程公司承包。90 年 10 月 1 日因丙違背建築技術規則鷹架倒塌,致墜落物損害置放於鄰地丁所有之轎車。丁同時向甲、乙、丙請求賠償,乙主張自己為業主拒絕賠償,丙主張自己係在甲監督下施工並無違法情事,也拒絕丁賠償之請求。經查甲對損害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但甲因擔心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於 90 年 10 月 15日與丁成立和解,同意賠償新臺幣 100 萬元。之後,丙重新搭設鷹架,91 年 12 月1 日因甲使用鷹架之工程完成,丙拆除鷹架,工作結束。同日,丙向甲請求支付工程款 50 萬元,甲主張丙應償還其給付於丁之賠償金 100 萬元,遂拒絕支付工程款50 萬元。試問:
⑴何人應依何種法律關係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80037
統計:A(5842),B(92),C(24),D(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