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 ) 甲為 A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董事,乙為 B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之股東,丙為 C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持股百分之四之股東,則何者得兼為我國另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A) 乙
(B) 丙
(C) 甲
(D) 甲、乙、丙皆不可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4444
統計:A(1),B(4),C(0),D(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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