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甲為某地檢署書記官,於民國 92 年 5 月至 94 年 2 月間多次向繳交易科罰金或緩起訴金的案件當事人,謊稱可將款項交給他代辦。由於甲確實具有書記官身分,每次都約在地檢署的停車場付款,當事人信以為真,將款項交給甲,甲拿到錢據為己有後,再將自己所偽造的收據證明文件交給當事人。關於前述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收受賄賂罪及詐欺取財罪
(B)成立偽造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
(C)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取財罪
(D)成立公務侵占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3333
統計:A(2),B(21),C(2),D(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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