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依據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九十二年九月一日開始施行),何種案件在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註:刑訴§31Ⅰ規定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者, 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A)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
(B)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C)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D)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者
(E)低收入戶被告未聲請指定辯護人者。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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