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依據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九十二年九月一日開始施行),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宣讀或告以要旨之對象為何?【註:刑訴§165Ⅰ。】
(A)證人
(B)當事人
(C)鑑定人
(D)代理人或輔佐人
(E)辯護人。  

參考答案

答案:B,D,E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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