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雜誌社刊登知名企業家乙與女明星丙於海邊夜遊之新聞,乙以其為不實報導侵害其名譽為由,於高雄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訴命甲應於丁報社登道歉啟事,以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被告甲採取下列何項答辯最有理由?
(A)甲雖為法人,亦有憲法上人格權可主張,法院強制被告刊登道歉啟事,大法官業已解釋其為侵犯其良心自由之處分,法院不得為之
(B)大法官曾解釋新聞媒體為第四權,享有較一般人更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甲申明刊登前曾向丙查證,丙未否認,此結業經丙於法庭作證是認,丙雖於法庭中辯稱無義務回應媒體詢問,亦無否認亦不等於承認,然被告已有理由確信報導內容為真實,基於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原則,原告未能證明其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惡意,故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C)原告乙與丙均屬公眾人物,其行為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並有當日拍攝之照片於法庭中提出為證,原告雖否認照片中之女性為丙,丙於法庭作證時亦稱無法辨識照片中是否為自己,已不復記憶是否與原告於海邊夜遊一事,原告未能盡到證明報導不實之舉證責任,且法院強制被告於丁報設刊登道歉啟事,依大法官解釋屬限制不表意自由,於本案中不是保障言論自由之較小侵害手段,不符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D)原告乙與明星丙均未婚,過去亦曾公開出席他人婚禮,該項報導不足以構成名譽之毀損或侵害,大法官解釋以為強制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概為侵犯人性尊嚴之違憲處分,法院不應為之,民法相關規定違憲,法院得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8364
統計:A(30),B(581),C(748),D(8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小額訴訟程序、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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