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4 甲主張乙為其所雇用之會計,僱傭期間為 2 年。乙於執行職務時,將他人支付甲貨款之支票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提示兌領後,捲款潛逃,應負僱傭契約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並表明以此為訴訟標的,起訴請求乙應賠償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甲於起訴狀未敘明不須經調解之法定事由,第一審法院應以甲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進行調解程序
(B)如調解程序進行中,法官發現乙有人事保證人丙,得依職權通知丙,命丙參加調解
(C)第一審訴訟進行中,甲以同一基礎事實,追加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請求,乙表示不同意甲之追加,第一審法院應以追加之訴與原訴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裁定駁回追加之訴
(D)第一審法院定 107 年 3 月 29 日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於 107 年 3 月 9 日合法送達乙,乙於該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第一審法院得依聲請由甲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代號:3301頁次:12-10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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