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0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80 萬元予原告甲,陳稱:乙於 106年 2 月 1 日向甲承租 A 屋,約定按月給付租金 20 萬元,租期二年,不料,租期屆滿後,乙繼續占用A 屋六個月,依約定應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外,並應另給付違約金每月 10 萬元,合計應給付甲 180萬元等語(本訴訟)。在本訴訟繫屬中,關於得否將該事件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第一審審理中,原告甲有聲請移付調解之權利
(B)於第二審審理中,被告乙始有聲請移付調解之權利
(C)於第二審審理中,甲、乙亦得合意請法院將本訴訟事件移付調解
(D)於第三審審理中,法院得依職權移付調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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