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7 甲住高雄,向營業所在嘉義之乙公司購買貨物,甲簽發彰化銀行臺南分行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面額新臺幣 60 萬元支票一張,交給乙公司以支付貨款,乙公司會計丙持該支票取款途中,將該支票放置機車置物箱,不慎遭小偷竊取。有關公示催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支票為丙遺失,故應以丙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B)本件公示催告,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
(C)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應至少在 10 個月以上,以便權利人申報
(D)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期滿後 3 個月內,得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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