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 15~16 題為同一題組,請就資料回答下列問題:《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 24 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 24 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提審:要求實施拘禁之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將受拘禁之人交予法院,由法院依法審理)
15.下列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的法律規範,何者侵害《憲法》第 8 條保障的基本權?
(A)將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以罰鍰,卻未處罰性交易相對人
(B)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間犯特定之罪者,吊銷其駕照,3 年內不得考照
(C)《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成立具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D)被羈押後被判無罪確定者,無論其受羈押時可歸責自身的程度及所受損失大小,均不得請求全部補償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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