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 13~14 題為同一題組,請就資料回答下列問題:在獄中的死刑犯邱某,向看守所申請寄出以「個人回憶錄」為名的信件給朋友,看守所檢視後,認為內容影響機關聲譽,請邱某修改後再提出申請。邱某申訴、訴願失敗之後,對看守所提起行政訴訟,但仍遭判敗訴確定,他認為死刑犯的祕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仍受《憲法》保障,故對《監獄行刑法》的相關條文聲請釋憲,釋憲標的及意見摘要如下:(一)《 監獄行刑法》第 66 條:「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多數大法官將本條文中的「檢閱」區分成「檢查」跟「閱讀」,並認為檢查受刑人書信、刪除書信內容在維護監獄紀律的必要範圍內,合憲,但獄所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等受刑人出獄時發還,至於監獄長官未區分書信種類一律許可閱讀,侵害通訊自由,違憲,2 年內失效。(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 3 項:「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多數大法官認為此條文限制表現自由,需要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但這裡卻無法律就此授權,違憲。(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第 7 款:「本法第 66 條所稱妨害監獄紀律之虞,指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二、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七、違反第 18 條第 1項第 1 款至第 4 款及第 6 款、第 7 款、第 9 款受刑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多數大法官認為,這些規定未必都跟監獄紀律維護有關,無關監獄紀律部分,逾越母法《監獄行刑法》授權,2 年內失效。
13.上述釋憲內容對於基本人權的影響及意義,何者解讀最為正確?
(A)往後監獄長官不能夠再閱讀受刑人所發受的書信
(B)受刑人基本人權的保護仍應先於監獄紀律的維護
(C)限制人權若基於維護監獄紀律的必要就不會違憲
(D)受刑人的祕密通訊及言論自由從此不受限制干涉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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