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民國90年,北市捷運工程局與日勝生活科技公司(簡稱日勝生)簽約,聯合開發捷運小碧潭站共構宅美河市(簡稱美河市案)。後來北市府依捷運局提供的資料和日勝生確定權益分配比例,為市府30.75%,日勝生69.25%。民國103年,北市府重新鑑價並提高權益分配比例,要求日勝生返還76.9億元,日勝生則向「甲」庭提出商務合約糾紛最常見的處理方式─「甲」來保障自己權益。同年臺北地檢署偵辦美河市案,認定前捷運工程局負責人員偽造鑑價報告,涉嫌圖利日勝生,「乙」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及偽造文書罪等罪起訴相關人員。民國104年,臺北地院「丙」宣判美河市案認定被告用偽造的鑑價報告圖利日勝生,分別判處10年和4年不等徒刑。民國105年「甲」結果出爐,北市府權益分配比例由30.75%提高到45.4469%,北市府終於可向日勝生討回新臺幣33億5088萬3636元。請根據上文回答下列問題:
58.上文提到北市府向日勝生討回新臺幣33億多元所經由的甲管道,依文中內容推斷,應該是下列何者?
(A)仲裁
(B)調解
(C)公訴
(D)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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